以下为部分公开可披露的代表性业绩。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及其他可识别细节均已作脱敏处理,仅供专业能力说明之用。
税务机关稽查后认定银行存在偷税行为,拟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超 4 亿元,一旦维持定性,业务负责人将面临刑事追责。全程代理税务听证与行政复议,逐一核对信贷、票据、利息收入全套财务凭证,从税目适用、收入核定、取证程序、政策适用四个维度指出事实与法律错误,提交数万字代理意见与完整证据链。复议机关全盘采纳,彻底撤销偷税认定,完全阻断案件向刑事程序移送。
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总额 2200 万元,因政策更迭、历史交易资料残缺,案件搁置长达 8 年。完整梳理八年全部交易合同、资金流水、房产评估报告与历年税务文书,厘清真实交易背景与计税基础,针对计税依据核定不合理、滞纳金计算标准适用错误、行政处罚裁量过重等问题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最终调整计税基数,累计减免 900 余万元。
经代理,最终未认定偷税、未作行政处罚,并相应降低了应缴税款与滞纳金。
检察机关提出 10 至 11 年量刑建议。辩护提出对被告人责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个案,应综合考察其在整条增值税犯罪链条中的作用以实现量刑均衡,主张其起辅助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辩护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真实货物,被告人行为系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构成虚开犯罪。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指控罪名,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系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认为张某的行为无骗抵税款的主观目的、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犯罪。最终检察机关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经两次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已正式刑事立案、法定代表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项目经营全面停滞。介入后指出税务机关税款核定存在事实偏差,同步指导企业完整履行逃税罪法定前置补救程序、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提交专项法律意见论证本案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最终撤销刑事立案。
精准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定罪量刑差异,抓住税务、公安证据中无法证实存在增值税抵扣损失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与庭审质证辩论,成功将指控的重罪变更为量刑幅度大幅降低的虚开发票罪。
重点梳理货物流、仓储、运输与资金完整凭证,区分真实货物交易与单纯发票流转,指出指控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瑕疵,庭审结合同类司法判例充分抗辩,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厘清挂靠经营的无罪辩护空间,指出公诉机关证据链条的重大瑕疵,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保住经营者人身自由与企业持续经营资格。
通过完整交易证据论证真实货物流转,梳理货物流、仓储、运输、资金完整凭证,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围绕涉案金额认定与交易实质展开辩护,剔除不实指控事实,最终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当事人被同时指控三项罪名,若全部成立刑期将大幅加重。辩护聚焦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针对资金归属、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三大核心要素逐一推翻公诉机关的财务流水与记账凭证等关键指控证据,法院审理后直接剔除职务侵占罪名,仅保留涉税相关罪名。
当事人因油品购销业务被公安立案侦查。介入案件后全面搜集企业仓储、运输、经营资质文件,论证涉案经营行为不满足非法经营罪法定入罪要件,向侦查机关提交完整无罪法律意见及配套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核查后直接作出撤案决定。
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财政专项资金合规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与财政资金审查等常年法律服务,覆盖行政履职风险防控与审计问责风险规避。
在交易方案设计阶段介入,统筹税负安排与合规边界,避免资产剥离过程中的发票与计税风险,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为多家实体企业提供合规建设、重大资产处置、股权结构调整等常年或专项服务。